治理网谣执法难点:尺度与标准尚存疑
治理网谣尚存执法难点
1月18日,在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监督行为研究会与法治周末报社等单位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上,公布了“2014年中国新闻法治十大影响力事件”。
其中,关于网络谣言的两例事件榜上有名,分别是“别让谣言污染‘朋友圈’国信办发布‘微信十条’,和‘秦火火、立二拆四网络谣言案’”。
同一日,在北京的另一个会场,网络推手“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案入选“2014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秦火火有期徒刑三年,秦未上诉。
秦火火案被称为,自2013年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的“网络谣言第一案”。
对此,评委会点评其影响性主要在于“打击网络犯罪的尺度”。
点评认为:“法院的判决证明,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在此案之外,我们还要注意区分合理的批评意见与谣言诽谤的界限。针对个人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可能要更多依靠民法的力量。刑法作为最后和最严厉的手段,应当谨慎使用。”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际学院院长李欲晓教授表示,目前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不缺,缺的是执法,尤其是执法尺度或执法标准。
时政、生活类谣言“甚嚣尘上”
近两年来,媒体报道的警方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各辟谣平台发布的网络“辟谣”力度持续不减,然而网络舆论阵地仍谣言不断,“乱花渐欲迷人眼”。
国家网信办发言人、网络新闻传播局局长姜军说,经过前些年特别是2013年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2014年,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的谣言总体比过去少得多,但对人们造成一些困扰的谣言还存在。
例如,有网文谣言称穿秋裤不利国人体质,世界上只有中国人穿秋裤。该网文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中广泛传播。
在今年1月份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以下简称“北京辟谣平台”)与百度知道发布《2014年十大生活谣言》中,上榜的生活谣言的更是“真假”难辨。“木耳、猪血等是清肺食物”“自来水中的氯可致癌”,分别是排名第二第三的生活谣言,这两个谣言的网络搜索人次均达到600万次以上。
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在其发布的《网络谣言2014年度风险评估与2015年度防治报告》(以下简称《防治报告》)中指出,网络谣言主要被分为四大种类:时政类、生活类、经济类和人物类。报告数据显示,其中时政类、生活类谣言在网络谣言中占比最高,共占54%。
去年的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发生后,大量类似于“云南红河州多地抓获恐怖分子”“昆明长水机场抓两个新疆人,称有人出1亿元让他们暴乱”等谣言在互联网盛行。《防治报告》显示,时政类的谣言涉及的主要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时政类话题。权威信息的缺位,给这类谣言的出现和流传留下了信息空间。而此类谣言的流传,也会极大地损害信息权威,甚至引发社会恐慌,威胁社会秩序。
除了时政类谣言之外,最常出现的就是生活类谣言。在这里的生活谣言中有“爱心捐助”性质的,也有“科学普及”性质的。这类谣言的盛行,严重威胁着信奉者的身体健康,更有甚者,威胁到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辟谣平台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从目前被辟谣的谣言看,生活类、科技类谣言和伴随重大事件产生的谣言占据了绝大比例。不少谣言在传播过程中都附有言之凿凿的“科学解释”,而人们往往因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这些看似很有道理的“生活常识”缺乏抵抗力。
有数据显示,北京辟谣平台从2013年8月成立至去年8月满一年时,就已辟谣超过百万条。
报告分析2014年网络谣言典型案例库发现,目前造谣手法也呈现多样化特征,其中杜撰细节类占典型案例的27%,张冠李戴类占25%,旧闻新炒类占21%,夸大细节类占15%,完全虚构谣言内容类占12%。
打击网络谣言的法治行动
2014年,有两条关于安利公司的谣言消息曾得到舆论关注。年底,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就“安利纽崔莱蛋白粉涉及转基因”“安利老板服用纽崔莱保健食品致死”两条谣言,将一微信公众账号的运营者告上法庭。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删除谣言文章,账号运营者在其微信公众账号上发布道歉信,并向安利公司支付1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此案成为中国首起微信传谣诉讼案,开启了法律治理微信谣言的先河。
安利相关人士曾表示:“在微信上,有关安利的谣言有数千条,我们进行了投诉和举报,但面对每天很多新增的谣言,我们迫不得已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声誉。追讨1元的赔偿金,意义不在于钱,是希望更多的企业、公民能够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谣言,净化网络环境。”
据调查数据显示,安利公司所遭遇的网络谣言,绝不是个例。仅2014年上半年,腾讯安全中心就收到举报约6000万条。经审核,数百万个恶意账号被冻结。
为了应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谣言,2013年9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网络谣言犯罪提供了量刑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侵权人可以被法院判令承担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网信办发言人、网络新闻传播局局长姜军曾表示,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打击谣言取得了明显成效,赢得公众好评。两高的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一大批造谣传谣的微博账号、网站被关闭,有关部门还查处了一批利用互联网制造和传播谣言的人员。
2014年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网友俗称“微信十条”)并施行,对于服务提供者的从业资质、审核机制、权限设置和违规处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认为,这一应对是十分及时的。
除了微信十条,姜军说,2014年还陆续开展了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专项行动,12月3日,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启动了新闻单位和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对包括完善谣言举报处理机制和辟谣机制、遏制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传播等,都会起到一些治本的作用。
除此之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行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部署打击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
法治周末记者据媒体报道不完全统计,1月18日一日内,全国范围内有至少两起网络谣言辟谣新闻被曝出。
近日,微信号“石狮民生事”发布“一家34口灭门惨案”文章,在文末则附上了34只死老鼠的照片。日前,警方称信息涉嫌发布、传播虚假警情,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将发布者吴某雄行政拘留10日。
1月18日,福建泉州网警发帖讲述谣言始末,并称该微信号以抄袭和造谣起家。
同一天,对有媒体报道湖南长沙县福临镇发生“3岁男童咬伤同学遭剪4颗门牙”一事,该镇福临派出所回应称,此报道不实,经当地警方调查查证该男童牙齿并非人为造成的伤害。男童所在幼儿园正寻求法律途径,追究媒体责任。
治理网谣不能简单化
新华网舆情监测中心总监段赛民认为:网络谣言的传播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地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甚至还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一个普遍的共识。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分析网络谣言的传播原因,他认为,“首先得肯定,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制谣传谣者本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我认为,国家对虚拟空间的管理上存在法律缺失,加之目前的社会问题比较多,一些年轻人又存在理想缺失的状况,政府在处理一些公共事件时表现出的不到位不及时,服务跟不上的状况也确实存在,这些都可能是导致网络谣言得以广泛传播的原因”。
黑龙江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案件支队支队长刘岩峰分析造谣、传谣的背后成因:“网上造、传谣的成本低,拨弄手机按键就可编造、转发。对于造谣方,大概集中在恶意释放不满情绪、无法律意识地恶搞和有组织地传播的人。对于传谣方,因为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多是基于好友间的信任,而互相关注、转发,其中,很多个体容易盲目跟风,导致谣言迅速扩散。”
李欲晓认为,由于整个中国社会是从非信息化状态一下子进入到了网络状态当中,在这种变化过程中,社会自上而下产生了不适应。所以,实际上是社会各个主体都要从法律的途径上建立基本的规则,建立自己明确的责任和治理的途径。
他表示,治理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需要散布谣言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这三种责任,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判定尺度和执法难点
依法治理网络谣言,不可把谣言简单化、妖魔化,与此同时,面对纷纷扰扰各种类型、层出不穷的网络谣言,谣言的依法治理仍存在挑战。
李欲晓表示,这是一个执法尺度和执法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法院或司法判例当中,对于同类事情可能判定的尺度和标准不同。
“这里包括对于相应量刑的指标或相关指导性的参数怎么去设定。比如在传统社会里,一些法律的制定更多是一种原则性的要求,而在网络空间里,因为每一个行为都是和你页面的访问量、发布的信息,甚至发布的字节数、回帖数、粉丝数相关,这种情况下就导致很多东西必须要量化。”李欲晓认为。
“但这种量化恰恰是在传统的法律制定当中极其缺少的一个东西,包括我们这样一个执法的习惯,包括我们公众对法的认识习惯,其实都是在这个方面发生了不适应。”李欲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把现有的一些与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管理、网络安全保证等相关的法律逐步完善和细化。
不仅如此,“我们这两年互联网治理也有一个问题,虽然我们把网络空间的一些行为等同于现实空间了,我们在法律的适用理论上也把网络空间的行为和线下的行为打通了,”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说,但有时候这种打通,仅仅是官方观点,不代表民间。
比如,“两高”司法解释就把寻衅滋事这种原来适用于特定物理空间的刑事犯罪套用到网络空间,但是网络空间的行为适用寻衅滋事罪面临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网上发帖,有人跟帖回应,谣言和现实生活中行为的关联性,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建立?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上没有解决。
“所以我们下一步网络治理可能还要有一些更多方参与的机制。”王四新认为。
李欲晓也赞同这个观点,他说,谷歌有一个机制,即当出现投诉的时,会设立第三方委员会,并不是一个官方的机构,但它是一个第三方的委员会,使得官方反而更加有腾挪的空间,有处理问题的空间,这个给我们带来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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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条评论
- 余安渔阳2022-05-28 14:54:18
- 标准不同。“这里包括对于相应量刑的指标或相关指导性的参数怎么去设定。比如在传统社会里,一些法律的制定更多是一种原则性的要求,而在网络空间里,因为每一个行为都是和你页面
- 南殷听弧2022-05-28 14:27:50
- 的状况也确实存在,这些都可能是导致网络谣言得以广泛传播的原因”。黑龙江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案件支队支队长刘岩峰分析造谣、传谣的背后成因:“网上造、传谣的成本低,拨弄手机按键就可编造、转发。对于造谣方,大概集中在恶意释放不满情绪、无法律意识地恶搞和有组织地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