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制化:不可一蹴而就
在当前的互联网领域,相信很多网友都遇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我被“人肉”了,个人信息在网上泄露了,该去哪讨说法?”许多网友也都遭遇了维权无门的窘境。
为规范网络侵权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10月公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新规之下,遇到网络侵权可以更便捷地维权,而同时,网民随手转发信息也要慎重考虑了。
网络侵权维权不再难
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网络侵权行为,是近年来网络上的一块“牛皮癣”。网络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导致网络侵权得以猖獗,也是网络法治化始终绕不开的一个难题。
《规定》中明确指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行为,通常伴随着当事人物质上、精神上的相应损害,但如何确定受损利益,又成了侵权索赔方面的难题。这一问题随着新规的出台,得到了缓解。按照新规,即使在受损利益无法确定的时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随手转发也可能侵权
在网络中,如何维权固然重要,如何规制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他人权利也同等重要。
一些网民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不良的网络习惯等,无意中也会造成对他人的侵权,触犯法律。相对于人肉搜索、造谣传谣这样明显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一些网络侵权行为因为比较隐蔽而不易辨认。例如,有的网民还以“求证”的形式转发未确认的信息,变相起到了传谣的作用。
新《规定》实施之后,网民和自媒体转发消息时需谨慎一番了。《规定》中提到,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有偿删帖和网络水军要担责
除无意中造成侵权的网民之外,更多的侵权行为,出自少数蓄意侵权者。今年8月14日,网络红人“立二拆四”在北京受审。经查,“立二拆四”在2008年至2013年间,多次提供有偿删帖服务,获利近百万元。
“有偿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已经成为网络一大公害,许多人利用这些非正常手段炒作或达到个人诉求,与互联网精神背道而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一位“水军”表示,这些行为“一方面可以牟利,另一方面不用担责,‘水军’和少数不良网站甚至以此为生。”
现在,他们的“好日子”到头了。新《规定》明晰了侵权发生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还特别指出,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服务商不能免责
有了讨说法的门槛,却找不到侵权者是谁,怎么办?就这一疑虑,此次的《规定》也有了相应的回应,在诉讼程序上,原告可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此外,明确原告起诉后,法院可以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对发生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网络暴行”熟视无睹。网络侵权事件发生之后,对于法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络服务者不能以“不知”为名,拒绝承担责任。《规定》针对如何裁定服务商是否“知道”制定了详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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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条评论
- 鸠骨池虞2022-06-03 14:57:29
- 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