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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教程hacker2022-08-09 19:00:181612A+A-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

2020年12月30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了 《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施工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 挂靠项目经理、包工头、 安全员、施工员、小工头均被 批准逮捕。

监理单位:总经理、 总监、分公司负责人被 批准逮捕。 驻场监理员、实习监理员被 拘留。

设计、审图依法处罚。甲方责任人调查处理。被批准逮捕、拘留的人员名单如下,详情请看正文。

(一)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育华,男,1990 年 3 月 9 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广东湛江人,广东建恒 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 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余砚辉,男,1963 年9 月 26 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湖北人,2020 年 5 月被宣布为广东建恒建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负责工程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和平,男,1971 年 8 月 4 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广东陆河人。 涉事建筑的“包工头”,项目实际负责人,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违法承包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的安全员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丘坤艳,男,1976 年2 月 15 日出生,广东陆河人,杨和平聘请的陆河看守所项目 施工安全员,没有持证上岗,履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 11 月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黄成长,男,1974 年 12 月 8 日出生,专科文科程度,建恒公司聘用的一级建造师,广东阳江人。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虽然有要求变更,但仍于聘用期届满时于2020 年9 月 17 日,再与建恒公司续签聘用合同,但一直未到岗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叶文钦,男,1988 年 4 月 22 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杨和平雇请的 测绘员兼施工员,广东陆河人。没有持证上岗,履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7.吴来旺,男,1977 年 8 月 29 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广东陆丰人。承包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 “小工头”,没有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对进场材料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而直接使用,没有按规范搭设业务楼外脚手架,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2 月3 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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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正航,男,1979 年7 月 14 日出生,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广东佛山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田早,男,1982 年 2 月 26日出生,涉事工地 总监理工程师,湖南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到岗履职;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驻场履职,以及签名弄虚作假等情况放任不管;对施工工程中发现的隐患,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提供整改复查或验收的相关材料,未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未按要求对混凝土模板验收进行验收,对事故 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 年 11 月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彭国栋,男,1992 年12 月 7 日出生,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陆河 分公司负责人,广东陆河人。未组织对派驻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聘请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从事监理活动,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刘家专,男,1998 年 1 月 2 日出生,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实际驻场 监理员,广东陆河人。对施工工程中发现的隐患,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提供整改复查或验收的相关材料,未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未对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5.谢航,男,1997 年 4 月 1 日生,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 现场实习监理员,广东陆河人。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未按规范填写工程施工监理旁站记录;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0 月 10 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 18 日取保候审)。

事故详情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 模板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

直接原因

1、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也没有与已经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

2、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技术分析原因如下:

(1)违规直接使用外脚手架(立杆横距 800mm、跨距 1500mm,水平杆步距 1800mm)作为模板支撑体系,普通钢管立杆稳定性应力设计标准值为 205N/mm²,经验算该支撑体系立杆稳定性应力为 444.438N/mm² ,立杆受力远超设计标准值,线荷载为18.33kN/m,且屋面构架支模高度达到 16.3m,未增设加固立杆且未与已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2)屋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 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屋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下部模板支撑体系坍塌时带动结构柱与屋面架构模板支撑体系整体倾覆。

(3)斜向挂板混凝土虽然提前浇筑,根据图纸设计参数(仅配置双层双向 10@200钢筋,混凝土板厚度 120mm)及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在没有采取有效加固措施时,斜向挂板无法承受上部荷载。当屋面构架及挂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时,上部荷载逐渐加大至立杆允许受力临界值时,立杆开始弯曲变形,导致支撑体系整体失稳,并引发斜向挂板端部断裂造成整个构架及挂板整体坍塌。

间接原因

涉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施工管理混乱;监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有关规定,工作形同虚设、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聘请无证人员实施监理工作;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审图不到位;行业监管部门监管缺失;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督促管理缺失。

1. 施工单位。

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中标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成立项目部有关文件,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只派出实习生到施工现场收集资料,安全管理工作形同虚设。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未组织员工进行考核;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台帐记录造假;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支出、提取有关凭证。该工程项目存在 违法挂靠(挂靠人员已经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层层违法转包、 分包给没有相关证照和资质的个人,以致施工管理混乱。 未如实记录技术交底内容,无具体时间,无照片记录;动火作业审批表(GDAQ21203 005 号)只有监护人签名,无申请人和审批人签名,动火作业审批表(GDAQ21203 004号)无申请人签名;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应急预案编制无危险因素评估,未明确每年需组织多少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记录不完善,无人员签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发现业务楼天面构架及悬挑挂板模板支撑体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业务楼天面构架及悬挑挂板模板工程验收程序流于形式,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按图纸计算屋面构架及悬挑挂板模板支撑高度距离地面超过16.3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未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未进行图纸会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

2.监理单位。

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该项目 实际由该公司陆河分公司负责,工作形同虚设,弄虚作假,不履职、不尽责,工作制度不落实,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该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签发工程开工令,2019 年 12 月 28 日向施工单位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发《工程开工令》(编号:001),该工程于 2020 年 6 月 23日和 2020 年 9 月 29日才分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一直未到岗履职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2 人均为挂靠人员,未驻场履职。现场监理人员 2 人,未具备相关资质,且均没与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或其陆河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监理日志》 监理工程师签名栏冒签,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施工工程中发现的隐患,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提供整改复查或验收的相关材料,未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工程施工监理旁站记录相关单位人员未签名确认、部分缺失。未按《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模板支撑工程监理细则》要求对混凝土模板进行验收。未组 织图纸会审。

3.设计单位。

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 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业务楼天面构架施工涉及危大工程,没有提出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未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在设计中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首层已经列 入危大工程清单,但却 不将业务楼天面构架列入危大工程。 该项目开工后,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先后多次到施工现场,明知项目已经开工,也明知未召开图纸会审会,却依然未对重点部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也不提出进行图纸会审的要求。

4.审图单位。

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与陆河县公安局签订审图合同,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不够认真负责,没有对设计文件中 未注明业务楼天面构架涉及危大工程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5.建设单位。

陆河县公安局作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意识缺失,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没有专门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也没落实“一岗双责”“管业务也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特别是没有按省、市、县的工作部署认真吸取河源龙川“5·23”事故教训,没有按照《陆河县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陆建联〔2020〕3 号)的部署落实好建设单位的隐患排查责任,没有组织对本单位在建工程看守所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也没有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排查;派出 1 名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也没有明确其工作职责,导致失管、挂空档。没有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没组织图纸会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建设。

6.行业主管部门。

陆河县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建筑行业的日常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存在形式主义。陆河看守所工程项目作为市、县重点项目,县政府多次召开协调和推进会,在明知该项目开工的情况下,没有跟进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该工程存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先动工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该项目开工建设后,施工单位记录体现陆河县住建局及下属质安站人员均有到施工现场,但均没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也未发现事故工程项目存在的事故隐患。经查阅该局相关资料发现,该局对恒泰嘉园等 19 个建设项目发出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项目部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回复主管部门,但现场均未见复查相关台账资料,对发现的隐患没有实行闭环管理。在 2020 年 6 月,该局按上级的要求,为深刻吸取河源龙川“5·23”事故教训,与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了《陆河县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陆建联〔2020〕3号)文件,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自查责任,明确分工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自建房、农房的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站负责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调查组到该局调查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但该局无法提供对事故工地的相关检查台账和资料。 该局对质安站队伍建设不重视,没有安排相应数量的有从业资质人员履职。

7.陆河县委县政府。

县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未有效督促陆河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陆河县政府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监管职能部门落实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压不到底、抓不实,在全省接连多次出现建筑施工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下,未能深刻吸取教训,未有效领导陆河县看守所参建各方和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造成严重后果。

8.汕尾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对各县(市、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工作只注重发文、开会和检查,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没复核材料,没形成闭环管理。制止和纠正建筑行业中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的力度不够大、措施不够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局面。在河源龙川“5·23”、佛山顺德“6·27”事故发生后,以及“五一、国庆、中秋”等时间节点均有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检查,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只是反馈给被检查对象,没有结合实际对一些典型问题在建筑行业系统内进行通报,提醒各地各单位引以为戒。对陆河县住建局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国庆假期期间发生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

处理意见

(一)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育华,男,1990 年 3 月 9 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广东湛江人,广东建恒 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 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余砚辉,男,1963 年9 月 26 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湖北人,2020 年 5 月被宣布为广东建恒建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负责工程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和平,男,1971 年 8 月 4 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广东陆河人。 涉事建筑的“包工头”,项目实际负责人,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违法承包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的安全员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丘坤艳,男,1976 年2 月 15 日出生,广东陆河人,杨和平聘请的陆河看守所项目 施工安全员,没有持证上岗,履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 11 月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黄成长,男,1974 年 12 月 8 日出生,专科文科程度,建恒公司聘用的一级建造师,广东阳江人。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虽然有要求变更,但仍于聘用期届满时于2020 年9 月 17 日,再与建恒公司续签聘用合同,但一直未到岗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叶文钦,男,1988 年 4 月 22 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杨和平雇请的 测绘员兼施工员,广东陆河人。没有持证上岗,履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7.吴来旺,男,1977 年 8 月 29 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广东陆丰人。承包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 “小工头”,没有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对进场材料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而直接使用,没有按规范搭设业务楼外脚手架,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2 月3 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二)对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正航,男,1979 年7 月 14 日出生,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广东佛山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田早,男,1982 年 2 月 26日出生,涉事工地 总监理工程师,湖南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到岗履职;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驻场履职,以及签名弄虚作假等情况放任不管;对施工工程中发现的隐患,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提供整改复查或验收的相关材料,未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未按要求对混凝土模板验收进行验收,对事故 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 年 11 月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彭国栋,男,1992 年12 月 7 日出生,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陆河 分公司负责人,广东陆河人。未组织对派驻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聘请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从事监理活动,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刘家专,男,1998 年 1 月 2 日出生,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实际驻场 监理员,广东陆河人。对施工工程中发现的隐患,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提供整改复查或验收的相关材料,未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未对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5.谢航,男,1997 年 4 月 1 日生,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 现场实习监理员,广东陆河人。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未按规范填写工程施工监理旁站记录;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0 月 10 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 18 日取保候审)。

(三)对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设计中没将陆河看守所项目业务楼天面构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列入危大工程清单,且未对重点部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未进行图纸会审等问题,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9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相关责任人 依法实施处罚。 具体名单如下:

1.陈习子,男,研究生文化程度,1975 年 8 月24 日出生,湖北人,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院长。

2.彭国勇,男,本科文化程度,1977 年 2 月 4 日出生,广州人,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3.孙明,男,本科文化程度,1963 年 12 月9 日出生,辽宁人,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

4.彭志潜,男,大专文化程度,1992 年 12 月 24 日出生,广东陆河人,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结

构设计助理工程师。

(四)对审图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审图中没有对设计单位未将看守所业务楼天面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列入危大工程清单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其相关责任人 依法实施处罚。 具体名单如下:

1.庄淑立,女,1980 年 7 月 2 日出生,广东海丰人,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负责人。

2.雷宏祥,男,1963 年 12 月 26 日出生,江西南昌人,研究生学历,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兼结构审图师。

(五)对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朱达文,男,陆河县公安局副局长。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不到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指派到工地负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人员工作职责没有交底,也没有督促其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建设,对事故发生有责任。 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彭伟波,陆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副大队长。被指派到看守所工地负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期间,多次参加现场施工会议,未能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刘勇进,男,陆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作为迁建工程领导小组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联系和办理项目的有关手续业务,不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没有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及时向县住建局质安站报请监督管理。 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4.刘志远,男,陆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失察, 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通报批评。

5.丘永肖,男,陆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失察。 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通报批评。

6.朱少耿,男,陆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失察。 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通报批评。

7.陈开冲,男,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长,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失察。 建议由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通报批评。

(六)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陆河县住建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负有责任。

1.罗洪声,男,陆河县住建局局长,作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建筑行业的日常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形式主义严重,明知陆河县看守所项目开工,未能落实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黄建军,男,陆河县住建局副局长,作为分管领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建筑行业的日常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形式主义严重,明知陆河县看守所项目开工,未能落实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彭水双,陆河县住建局质安站负责人,明知陆河县看守所项目开工,未能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4.彭海洲,男,陆河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股负责人,指导质安站和检测站的工作不到位。 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5.彭东升,男,陆河县住建局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股负责人,负责对陆河县看守所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 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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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陆河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陆河县委、县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未有效领导陆河县看守所参建各方和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壮勇、罗炳新,常务副县长叶子美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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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志洁,男,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未严格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安全责任意识薄弱,领导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压不到底、抓不实,在全省多次出现建筑施工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下,未能深刻吸取教训,分管的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议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林继毅,男,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不到位,没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没有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也没落实“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没有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制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建设。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对汕尾市住建局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吴若昊,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局面,对陆河县住建局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在国庆假期期间发生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2.刘初棠,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局面。在国庆假期期间发生陆河县“10·8” 较大建筑施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3.余经治,男,汕尾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对各县(市、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国庆假期期间发生陆河县“10·8” 较大建筑施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九)其他人员的处理意见

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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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条评论
  • 余安浊厌2022-08-10 02:05:28
  • 程,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的安全员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丘坤艳,男,1976 年2 月 15 日出生,广东陆河
  • 性许夙世2022-08-10 00:10:23
  • 作开展情况,但该局无法提供对事故工地的相关检查台账和资料。 该局对质安站队伍建设不重视,没有安排相应数量的有从业资质人员履职。7.陆河县委县政府。县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未有效督促陆河县政府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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