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精神病人电梯内砍死8岁男童-精神病人砍死8岁男童-四川精神病人
8月16日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四川遂宁发生了一起让人心痛的命案,8月12日,一名有精神病史的18岁男子尾随一8岁男童进入电梯后将其杀害,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男童此前并不认识,那么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四川一精神病人电梯内砍死8岁男童、精神病人砍死8岁男童、四川精神病人砍死8岁儿童的具体情况。
四川一精神病人电梯内砍死8岁男童
8月16日,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公安局发布通报,8月12日,该市嘉禾东路一小区内发生命案,一名有精神病史的18岁男子对受害人行凶后乘车离开到公安机关投案。
荔枝新闻了解到,受害者是一名8岁男童。受害者家属称,嫌疑人尾随男童进入电梯后将其杀害。
受害者家属说:“当时七点左右的时候,我孩子和我说他回来了,本来也不远就隔着一条街,在同学家里玩。但是后来三四分钟过去了,孩子还没回来,我打了两个电话也没接,我就去找孩子,结果就发现电梯里满是血迹,孩子的眼镜和雨伞都在,但是找不到孩子。”
“我赶紧报了警,等到警方赶到之后,在24楼发现了孩子,浑身被砍了八九刀。”受害者家属回忆到。
据了解,警方曾向受害者家属透露,嫌疑人去年在学校读书期间曾砍伤一名女同学,今年7月获缓刑,目前正处于服刑期。
嫌疑人此前也住同一小区,但双方互不认识,今年5月嫌疑人一家已搬离小区。
据警方通报,目前嫌疑人已被刑拘。嫌疑人并不认识已经被害的8岁男童,为何3个月后出现在其所住小区,并尾随实施作案,这些疑问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
四川警方通报一起命案:嫌犯18岁有精神病史,主动投案已被刑拘
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官方微博8月16日发布警情通报称,12日某小区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豪(男,18岁,经初查有精神病史)对受害者兰某某行凶后乘车离开到公安机关投案。
目前,嫌犯已被刑拘,案件正在办理中。
精神病人杀人会判刑吗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是精神病人是在发病期间杀人,那就有可能被裁定无罪,不负刑事责任,不会被判刑。
司法实践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这就涉及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精神病人杀人犯法吗?
精神病人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其实还要做进一步的划分,就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所以问到精神病人杀人犯法吗?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如何,并不是说只要精神病人犯罪就一律不认为是犯法的。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分析。
司法实践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这就涉及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则此时杀人了自然会被认定为犯法,同时这不仅是犯法,还是犯罪行为,之后就会按照具体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为限制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是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杀人,那么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理
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需要视情形而定,如果犯人犯罪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不能控制自己的,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犯罪时没有精神异常,病症消失的,则要负刑事责任,如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杀人的,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处理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责任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的如何处理 只要着手实行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丧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与着手实行时的行为性质相同,行为人应负既遂的刑事责任;如果丧失责任能力后实施了异质的犯罪,对前行为承担未遂的责任。
处罚精神病人注意哪些问题
1、在刑罚适用方面,司法实务中应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裁量,确定刑罚。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主要是减轻处罚),也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直至免予刑事处罚;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则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排除缓刑的适用);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但是对于那些虽然是轻度精神病患者,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一般不应当减轻处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从轻处罚。
2、犯罪后,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认为是精神病患者,但从他在羁押中的情况看,似无异常表现;有的人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应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98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对此作了规定:经过鉴定,认为患精神病的人,在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依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不应对其判处刑罚,更不能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如果对原鉴定有怀疑,可以再次送请鉴定。经过复验,如果确定此人不是精神病人,或者虽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须按照法律规定判刑;罪该处死的,可以判处死刑。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我们都听到过精神病人犯下伤人杀人罪名但法律却未给与其相应刑罚这让许多人对于精神病人很没有安全感,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犯罪行为以及相互间的非法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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