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原副省长张和被开除党籍
国家近几年抓腐败抓贪官是非常多的,据最新消息报道,河北省原副省长张和被开除党籍,其原因是因为该人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漠,并且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所以被开除党籍,那么接下来大家就随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河北省原副省长张和被开除党籍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8日消息: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通报称,经查,张和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漠,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贪钱敛财,大肆收受礼品、礼金;家教不严,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张和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同时,鉴于张和能够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上交全部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宽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和开除党籍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政事儿”注意到,张和出生于1950年12月,今年4月被查时已70岁,曾主政唐山长达12年。这也是十八大后,河北省被查的第九个省部级官员。
张和是河北迁西人,1978年1月入党,1969年10月参加工作,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其仕途也仅在河北省。
早期,张和在迁西县斗批改工作队、县农机局办公室工作,1973年进入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学习,后长期任职于唐山市,1985年任唐山市政府秘书长,1991年任唐山市市长助理,同年任唐山市副市长,1994年任唐山代市长,次年3月任市长。
担任唐山市长7年时间,2002年张和升任唐山市委书记。2005年3月,他入列河北省委常委,次年6月任河北省副省长,不再担任唐山市委书记。
值得注意的是,担任河北省委常委仅仅一年零八个月时间,2006年11月张和就卸任河北省委常委,只担任副省长,任职近5年。
2011年1月,他任河北省政府党组副书记、顾问,次年3月任省政府特邀咨询、省政府党组副书记。2014年7月,河北省政府官方网站“政府领导”栏目信息显示,张和已卸任。
今年4月,70岁的张和被查,他也是少见的高龄落马省部级。
随着他的落马,十八大后河北省被查的部级官员增至9人,另外8人为:河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梁滨,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河北省原副省长李谦。
张和简历
张和,男,汉族,1950年12月生,河北迁西人,1978年1月入党,1969年10月参加工作,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
1969.10--1973.08 迁西县斗批改工作队、县农机局办公室工作
1973.08--1976.08 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学习
1976.08--1978.04 迁西县东荒峪工委团委书记
1978.04--1979.06 共青团唐山地委干部
1979.06--1983.12 唐山地区行署办公室资料员
1983.12--1984.10 唐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
1984.10--1985.11 唐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1985.11--1991.02 唐山市政府秘书长
1991.02--1991.09 唐山市市长助理、政府秘书长
1991.09--1994.02 唐山市副市长
1994.02--1994.11 唐山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4.11--1994.12 唐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1994.12--1995.03 唐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995.03--2002.12 唐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2.12--2005.03 唐山市委书记
2005.03--2006.10 省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
2006.10--2006.11 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06.11--2011.01 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1.01--2012.03 省政府党组副书记、顾问
2012.03 省政府特邀咨询、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开除党籍对子女的影响
开除党籍对子女的影响:考公务员,政审不会影响,只要不是本人受处分。如果子女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不能应征参军。
公务员基本要求: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开除党籍对子女的影响,如果子女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不能应征参军。其他的没有影响,具体的需要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向有关单位咨询。
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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