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持刀致4名学生受伤-湖南张家界一男子学校附近持刀伤人
9月7日早上,湖南一男子持刀致4名学生受伤,据了解,在湖南张家界桑植县十一学校附近有一名男子在学校附近持刀伤人,事发现场有4名学生受伤,目前已经送往医院治疗,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接下来大家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湖南一男子持刀致4名学生受伤,湖南张家界一男子学校附近持刀伤人。
湖南一男子持刀致4名学生受伤
9月7日早上,湖南张家界桑植十一学校附近一名男子持刀行凶。据现场视频显示,有数名学生受伤倒地,随后,男子又劫持了一名女生。警方到现场处置后,嫌疑男子被抓获。
记者从桑植县委宣传部了解到,现场有4名学生受伤,目前已经送医救治,暂无学生死亡,嫌疑人已被抓获,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判刑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持刀伤人怎么处理?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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