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持刀致4名学生受伤-又是精神病伤人案件吗
有些时候明明好好的走在路上也会遇到意外,最近湖南一男子持刀致4名学生受伤,事件发生在湖南张家界桑植十一学校附近,该男子持刀行凶致使数名学生受伤倒地,之后男子再次挟持一名女学生,最后警方到场抓获嫌疑男子。目前学生均已送往医院救治,目前暂无学生受伤。不少网友表示不会最后又有家人出面表示男子是精神病吧?至于男子行凶动机尚未公布,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湖南一男子持刀致4名学生受伤
9月7日早上,湖南张家界桑植十一学校附近一名男子持刀行凶。
据现场视频显示,有数名学生受伤倒地,随后,男子又劫持了一名女生,警方到现场处置后,嫌疑男子被抓获。
现场有4名学生受伤,目前已经送医救治,暂无学生死亡,嫌疑人已被抓获,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持刀行凶未遂者会被判刑吗?
持刀行凶未遂者会被判刑。
持刀杀人属于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该行为,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成的,属于未遂,同样要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只是犯罪形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刀行凶怎么定罪
如果是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带刀行凶要根据产生的后果进行定罪。
一、没有产生严重后果或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下伤害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伤害的,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了,受害者可以到法院起诉;
三、伤害他人造成重伤伤害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四、造成他人死亡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五、持刀强奸的,涉嫌强奸罪,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六、持刀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按照《刑法》的相 关规定处罚;
七、持刀绑架的,涉嫌绑架罪,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八、持刀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涉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九、持刀抢劫的,涉嫌抢劫罪,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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