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女子被前男友驾车碾压-警方通报女子被碾压
前几天河北一名女子在大街上被前男友开车碾压,杨某准备多次碾压女子,还好被路边的民众给拦住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现在该女子身上已经缝合了三十多针,并无生命危险。据了解,该女子和杨某说分手之后,杨某曾多次骚扰并且发威胁的邮件给她,而且还曾入室殴打过她,现在警方已经通报该女子被前男友驾车碾压一事,大家可以和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警方通报女子被前男友驾车碾压
9月25日,河北邯郸。33岁的阿惠被前男友杨某驾车碾压,导致全身多处受伤。
据阿惠称,她与杨某于今年一月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觉得不合适,三四月份提出分手。自此,杨某便给她发骚扰和威胁邮件,还曾入室殴打并尾随她。
目前阿惠身上缝合了30多针,无生命危险。
28日晚,永年公安发布案情通报,嫌疑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件详情
今年33岁的阿惠是邯郸市永年区人,前两年离异后自己带着孩子生活。2020年1月份,经人介绍,她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男子杨某。杨某是永年区一单位的公务人员,家庭条件较好,之前离异。
据阿惠讲,双方接触一段日子后,她发现二人在认知、性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越来越感觉在一起不合适,便于三四月份主动提出了分手,本以为这段恋情会告一段落,自己重回平静的生活,可没想到噩梦才刚刚开始。
阿惠表示,自从她提出分手后,杨某的情绪波动非常大,对分手一事没有说同意,也没有说不同意,而是做出了一系列反常的行为。由于杨某是一位电脑高手,外人眼中的“黑客”,他通过类似于“呼死你”的软件一天能给阿惠和父母、亲戚等拨打上百次电话,号码显示来源于全国各地,基本都是网络电话,有时候接通了电话对方也不吭声。
阿惠把杨某的微信拉黑,但仍然能收到骚扰信息,邮箱里也都是五花八门的骚扰和威胁邮件。此外,杨某还盗取了她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在多个贷款和婚恋平台恶意注册信息。
在阿惠提供的来自杨某的信息中,多次提到“把油门当刹车踩,轻打方向盘,完全可以结束掉某些人的性命”“油门当刹车踩底后,那些人都会怎样吧,我这大不了抓住挨一枪子”“真想闹出命案,再后悔都晚哦”等令人恐惧的内容。
“上面才是噩梦的一部分。”阿惠痛苦地回忆说,5月份的一天,杨某找到她住的地方,竟然通过破坏窗户硬闯入屋内,将她痛打后离去。还有一次,她被杨某困在车内,限制行动长达两小时。更让人感到害怕的是,杨某还会开车出现在她家楼下,拍一些她家和汽车的照片,或者尾随跟踪……
9月25日早上7点30分许,阿惠送孩子去上学,她下楼后发现杨某驾车在小区里“等待”。阿惠骑电动车在前面走,杨某驾车一路尾随。预感事情不妙,阿惠赶紧给父母打了电话。当她骑行到永年区职教路与洺园街东北角时,杨某开车逆行拦住电动车,右手扶着方向盘,左手伸出车窗拽着阿惠猛踩油门向前冲。在强大力量的拖拽下,电动车连同阿惠和孩子一起被甩了出去。
开车故意撞人什么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汽车故意撞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开车故意撞人,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去撞人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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